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校内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保证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勤,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检查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岗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实施奖惩、兑现工资与校内津贴、落实考核聘任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教职工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节假日外,因故请假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处级单位负责所属教职工的考勤,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上下班登记划卡制度。每月考勤结果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每月月底前上报人事处。
第二章请销假规定
第五条假种和假期
㈠事假:因私事须在工作时间内办理的,可请事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核准。
㈡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假期可参照医生的诊断核准。
㈢公伤假:因公负伤或持有伤残证因伤残部位发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假期根据医院或劳动鉴定部门证明核准。
㈣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增加婚假15天。
㈤产假和哺乳假:女教职工生育和在哺乳期,可请产假和哺乳假。具体规定是:
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增加产假30天;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一产多胎,每多产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但自愿放弃独生子女保健费,产假可延长至1年。
⒉哺乳期为1年。产妇在哺乳期间,每天可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1小时。
㈥节育假:采取以下节育手段的,可请节育假。男扎休假7天,女扎休假21天,女环休假7天,人工流产休假14天。
㈦丧假:因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须办理丧事的,可请丧假,假期一般为3天(异地另给路途时间)。
㈧探亲假:参加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探望异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生活的父母或配偶,可请探亲假,具体规定是:
⒈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合并给予假期34天(不包括路途);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
⒉已婚教职工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30天;
⒊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工,可不探配偶而改探父母;符合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教职工,可不探父母而改探配偶的父母;
⒋女教职工到配偶处生育的,双方不再享受相应探亲待遇;
⒌公派出国学习的留学生,其国内配偶可申请自费出国探亲,在其它条件符合要求时,可给假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⒍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一般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因特殊原因必须提前或分期使用的,经本单位同意,并经人事处核准;
⒎探亲假不予累积,过期不补。
第六条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
㈠请假程序
请假人需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提供能佐证请假理由的证明材料,按照准假权限批准后生效。假满回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㈡准假权限
⒈院长、系主任及处长请假,由校长批准;院系总支书记、校党务部门正处级干部请假,由党委书记批准;院、系、处副处级干部请假,由主管本单位工作的校领导批准,且均报组织部备案。
⒉教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院系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8-30天,由人事处批准;30天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⒊教职工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或节育假,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并提供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⒋教职工需外出疗养或治疗,根据有关规定由校长批准。
第七条假期内的工资待遇
经组织批准备案的公伤假、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丧假、探亲假期间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活动工资、地区各类津补贴)照发.其中自费出国探亲超过3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具体情况由校领导研究决定。
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㈡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⒈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
⒉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⒈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
⒉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
⒊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
㈣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㈤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㈥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㈦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第八条病事假期间校内津贴的发放标准
⒈对于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病、事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标准为:病假期间按月岗位津贴分除以30再乘以当月累计病假天数扣减岗位津贴;事假期间按月岗位津贴分除以15再乘以当月累计事假天数扣减岗位津贴;工作任务津贴按实际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计发。
⒉对于其他人员
病、事假期间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的发放标准为:病假期间按月岗位津贴分(或工作任务津贴分)除以30再分别乘以当月累计病假天数扣减当月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事假期间按月岗位津贴分(或工作任务津贴分)除以15再分别乘以当月累计病假天数扣减当月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
第三章旷工及处理
第九条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岗工作的均按旷工处理:
⒈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⒉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或不按指定日期报到的;
⒊不参加院、系、处和科室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一次或教师无故不上课一次,均按旷工1天计算;
第十条旷工的处理办法
⒈工资发放办法
①每月累计达1天的,扣发当月50%的活动工资;
②每月累计达2至3天的,扣发1个月活动工资;
③每月累计达4至7天的,扣发2个月活动工资;
④每月累计达7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⑤全年累计达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⒉校内津贴的发放办法
①每月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50%的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
②每月旷工2至4天者,扣发当月80%的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
③每月旷工4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的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
第十一条因违法乱纪等被公安部门拘留者,拘留期间暂停发全部工资,待结案后依据具体情况补发或扣发工资。
第四章迟到、早退及处理
第十二条各类在岗人员上下班时无故推迟上岗或提前离岗,即被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者,视为半缺勤。
第十三条对于迟到、早退及半缺勤的处理办法
①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10次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的20%;
②每月累计迟到、早退11-15次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的50%;
③每月累计迟到、早退16-20次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的80%;
④每月累计迟到、早退超过20次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的;
⑤半缺勤一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与工作任务津贴的20%。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有关事宜
㈠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工资",是指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固定工资)和津贴(活动工资)之和。
㈡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㈢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㈣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休病假的人员,见习、学徒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学徒)期时间相应顺延。若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㈤工作人员连续休病、事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贴。
第十五条校属各经济实体和经费承包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严格执行考勤规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时限,均包括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公休假日在内。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若与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1.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2.内蒙古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统计表